(2016)沪011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陆金生与汤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汤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457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褚红梅审 判 员 刘荷华人民陪审员 何昌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