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李爱红、安徽省濉溪县皖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621执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爱红、安徽省濉溪县皖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爱红、安徽省濉溪县皖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丁淑敏审判员 李邦建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