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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汉正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江苏汉正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758号原告: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阳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6360978-8。法定代表人:雍金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汉正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工业园区工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9447605-3。法定代表人:吕汉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正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汉正铜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江苏汉正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汉正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之间的纠纷协商不成,由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江苏汉正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汉正铜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汉正铜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