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谭凤安与谢玉向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凤安,谢玉向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72民初90号原告:谭凤安,男。委托代理人:王金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美娜,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玉向,男。原告谭凤安诉被告谢玉向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信鑫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谭凤安委托代理人钟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谢玉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谭凤安诉称:2014年8月20日,谭凤安在谢玉向渔船上工作,约定年工资45000元,谢玉向已支付30000元。谭凤安虽多次索要剩余工资,但谢玉向一直以无力偿付为由拒绝支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谢玉向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谢玉向未答辩。因谢玉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和对谭凤安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谭凤安向本院提供了谢玉向署名与谭凤案签订的欠条原件,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2月,谢玉向雇佣谭凤安在渔船上担任船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总额45000元。谢玉向与谭凤安于2015年2月14日双方签署欠条,确认谢玉向已付谭凤安工资30000元,尚欠工资15000元,并协议到2015年年底付清。截止本案审理终结时,无证据证明谢玉向支付了欠条确认的剩余工资。本院认为:根据谭凤安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谭凤安与谢玉向之间存在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亦可以证明谢玉向拖欠谭凤安工资15000元的事实。谭凤安与谢玉向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谢玉向应按其协议确定的还款期限偿付拖欠工资,逾期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违约责任。谭凤安要求谢玉向给付拖欠工资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玉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谭凤安拖欠的工资15000元。如果被告谢玉向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谭凤安已预交),由谢玉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信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