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庞永春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永春,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236号原告庞永春,男,汉族,1941年3月21日出生。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景新,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永春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永春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永春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7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142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