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辖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江岭社区龙背村道1号。法定代表人:骆雨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庆丰西路。法定代表人:黄旺珍。委托代理人:吕军,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福星,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协商确定发生纠纷交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双方协商确定发生纠纷交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房屋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