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卢仕龙、张自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仕龙,张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卢仕龙,男,汉族,1968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自刚,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卢仕龙与张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3万元,尚有53850元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自刚名下的一处房产,因房产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孙 武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