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孔建国与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国,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258号原告孔建国,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叶晓英,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万荣路1218弄5、6号421-425室。法定代表人林凯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光华,男,在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原告孔建国诉被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晨阳独任审判。被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故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4月12日13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孔建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被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对被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原告孔建国在案件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孔建国撤回起诉;二、被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孔建国负担。审判员 石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