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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执196-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莉与前海光某某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海光某某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196-209号(2016)粤039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016)粤039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2016)粤039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2016)粤039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2016)粤039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2016)粤039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2016)粤039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2016)粤039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解某。(2016)粤039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2016)粤039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余某。(2016)粤039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2016)粤039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2016)粤039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2016)粤039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姚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前海光某某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前海光某某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劳人仲案【2015】3874-38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前海光某某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前海光某某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578306.08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前海光某某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韵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