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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字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左某与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字3246号原告左某,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郑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原告左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