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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12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