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12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