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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绿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东笑食品厂、伍笑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绿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东笑食品厂,伍笑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63-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绿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新居委会公园路4号B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05242596-7。法定代表人:苏泽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东笑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区西二区石碣朗大道*号之二厂房,注册号440682000390948。投资人:伍笑欢。被执行人:伍笑欢,女,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绿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东笑食品厂、伍笑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东笑食品厂、伍笑欢应支付货款44802元、违约金13441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8.0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伍笑欢所有的粤E×××××号、粤Y×××××号小型汽车,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7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张娃雯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颖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