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934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