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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934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