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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9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藏敬秋诉被告臧敬冬、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敬秋,臧敬冬,梁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968-1号原告藏敬秋,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臧敬冬,女,49岁,汉族,个体。被告梁建军(臧敬冬之夫),男,51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藏敬秋诉被告臧敬冬、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藏敬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吕某某名下的现已经过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88号终审判决维持的(2013)扎鲁民初字第1842号生效民事判决判决为被告臧敬冬、吕某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扎土(2012)第34号文件150169147号使用权(坐落:中申加油站;地号:D451)进行保全。原告用高某某所有的蒙GRQ098号(品牌型号:奥迪WAUAGD4L,车辆识别代号:WAUAGD4L3ED021918,发动机号:CJT186472)小型越野客车,杨某某所有的蒙G2Q305号(品牌型号:胜达KMHSH81B,车辆识别代号:KMHSH81BXBU700969,发动机号:G4KEAU187098)小型轿车,藏某某、赵某某共有的房屋(建房注册号:15040,;房屋坐落:霍林郭勒市锡林大街6号百合家园小区5栋2单元201号;规划用途:住宅;建筑面积95.5平米;地号:2010-013)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藏敬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吕某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扎土(2012)第34号文件150169147号使用权(坐落:中申加油站;地号:D451)予以扣押。非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变卖、过户;二、对担保人高某某所有的蒙GRQ098号(品牌型号:奥迪WAUAGD4L,车辆识别代号:WAUAGD4L3ED021918,发动机号:CJT186472)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在保全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变卖、过户;三、对担保人杨某某所有的蒙G2Q305号(品牌型号:胜达KMHSH81B,车辆识别代号:KMHSH81BXBU700969,发动机号:G4KEAU187098)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在保全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变卖、过户;四、对担保人藏某某、赵某某共有的房屋(建房注册号:15040,;房屋坐落:霍林郭勒市锡林大街6号百合家园小区5栋2单元201号;规划用途:住宅;建筑面积95.5平米;地号:2010-013)予以扣押,在保全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变卖、过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木 其 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巴图白乙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