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家林与李新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林,李新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593号原告:张家林。被告:李新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林诉被告李新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家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林撤回对李新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家林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