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唐山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342号原告唐山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50号。法定代表人徐广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景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王福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心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