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进与赵仕莲、夏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赵仕莲,夏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徐进。被告赵仕莲。被告夏斌斌。原告徐进诉被告赵仕莲、夏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仕莲、夏斌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进诉称:2015年8月28日,赵仕莲向他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夏斌斌在借条中“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名并加盖手印。借款到期后,赵仕莲仅归还1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夏斌斌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1、判令赵仕莲归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判令夏斌斌对赵仕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本案诉讼费由赵仕莲、夏斌斌负担。被告赵仕莲未作答辩。被告夏斌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赵仕莲向徐进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本人赵仕莲因为家庭开销需要向徐进借款10000元整。借期为15天、本笔借款按时归还不计利息,逾期不还按月息2%补记借期内的利息及后续利息。本人保证按时归还。担保人愿为本借条有效期直至本借款清偿为止”。夏斌斌在该借条中签署“连带责任担保人:夏斌斌”字样。同日徐进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赵仕莲10000元。赵仕莲出具收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收到徐进人民币10000元”。截止2016年4月12日,赵仕莲已支付徐进1000元。2015年12月15日,徐进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赵仕莲归还借款、夏斌斌承担担保责任等。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赵仕莲尚结欠徐进借款9000元,由借条、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徐进与赵仕莲间的借贷关系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合法有效。赵仕莲未按期归还借款是本案纠纷的起因,对此赵仕莲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关于利息部分,徐进主张赵仕莲应当支付以9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夏斌斌在借条中以连带责任担保人身份签字,徐进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有效。由于徐进和夏斌斌并未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范围进行约定,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夏斌斌就赵仕莲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徐进与夏斌斌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清偿为止,应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徐进于2015年12月15日起要求赵仕莲承担还款责任,夏斌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赵仕莲、夏斌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仕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徐进借款9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夏斌斌对赵仕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徐进已预交),由赵仕莲、夏斌斌负担(徐进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赵仕莲、夏斌斌向其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徐进。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王可炜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承宇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