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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开明与刘孟伟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开明,刘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43号申请人宋开明。被申请人刘孟伟,男。申请人宋开明与被申请刘孟伟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保全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孟伟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