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全忠与被告张志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全忠,张志雄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15号原告徐全忠。被告张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全忠与被告张志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全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全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全忠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徐全忠预交),因原告徐全忠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徐全忠43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徐全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全忠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徐全忠。审 判 长 毛 榆人民陪审员 冯桂英人民陪审员 马德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