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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楠楠、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楠楠,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154号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冠群,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楠楠。被告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楠楠、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9元,保全费1324元,均由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知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宫洵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