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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乾安县安阳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安阳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111号原告:乾安县安阳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乾安县水子镇。法定代表人:刘玉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被告: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江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安阳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620元,由原告承担7310元;其余731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来瑞玲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