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周锐源、佛山市顺德区东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锐源,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东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东怡纺织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创立牛仔棉整厂,邓璐茵,周洪德,刘雪英,麦顺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锐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吴斌。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周洪德。原审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东怡纺织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曲江经济开发区B5区韶关市。法定代表人周锐源。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创立牛仔棉整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麦顺欢。原审被告邓璐茵,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周洪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刘雪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麦顺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周锐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3月1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锐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