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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朱红伟与朱欣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伟,朱欣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红伟,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朱欣耐,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浙0903执5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欣耐(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钞的存款人民币11000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11000元。2016年4月12日,执行人朱欣耐向本院已履行了支付上述赔偿款等之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欣耐(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钞的存款人民币11000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