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北凡申商贸有限公司、丁娜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凡申商贸有限公司,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异20号异议人河北凡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射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娜,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异议人河北凡申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执328-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1、请求法院依法终结执行(2016)冀0503执328号案件。2、解除对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5062账户内30000元存款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邢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邢市劳人仲裁字2015年第73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15年12月31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于2016年1月14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予以立案受理,案号(2016)冀0503民初486号故该仲裁裁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立案执行,案号(2016)冀0503执328号,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562账户内人民币30000元存款。由于该案据以执行的邢市劳人仲裁字2015年第73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依法终结执行(2016)冀0503执328号案件,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5062账户内人民币3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丁娜依据邢市劳人仲裁字2015年第7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冀0503执32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凡申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000元。另查明,邢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邢市劳人仲裁字2015年第7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31日送达异议人。因异议人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16)冀0503民初486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发生法律效力。丁娜依据邢市劳人仲裁字2015年第7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律要件,法院不应立案受理。本案所采取的执行措施错误应予以纠正,应解除对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5062账户内30000元存款的冻结。因此,异议人河北凡申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执328-1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霍仕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