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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会军诉冯超林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军,冯超林,王素花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802号原告:杨会军,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87XX****XX。被告:冯超林,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58XX****XX。被告:王素花,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8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军诉被告冯超林、王素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会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会军以土地已经耕种为由撤回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原告杨会军承担。审判员 王 付 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居吾得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