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马学良、邱妹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马学良,邱妹英,马燕,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8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151号601-608室。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韦,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琴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学良,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邱妹英,女,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马燕,女,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罗健,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马学良、邱妹英、马燕、罗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马学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370487.98元,并偿付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马学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4200元。三、如上述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不能清偿的,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马燕名下的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新浒花园三区188幢104室房屋在50万元限额内、以被告马学良名下的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新浒花园二区155幢404室房屋在20万元限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0元、公告费30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组织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健已支付申请执行人87824.94元及本案执行费5781元。本案未执行到位304233.0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学良、邱妹英、马燕、罗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福根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代理审判员 刘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纪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