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思佳与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佳,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336号原告:陈思佳,男,1988年12月27日,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代理人:李道红,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银街7号三层03号,组织机构代码559131896。负责人:黄妙娟。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628号广州国际贸易大厦北903房,组织机构代码679722973。法定代表人:陈晓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佳诉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佳以与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思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该款原告陈思佳已预交),由原告陈思佳负担。审?判?员区瑞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黄广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