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柴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地忠韩某某,柴世旗柴某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206号原告韩地忠韩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被告柴世旗柴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本院受理了原告韩地忠韩某某诉被告柴世旗柴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地忠韩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柴世旗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地忠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地忠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柴世旗柴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欧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欄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