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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388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