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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易正华诉被告陈英、周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正华,陈英,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251号原告易正华,女,生于1975年5月23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女,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潼南县人,居民。被告周敏,男,生于1972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正华诉被告陈英、周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易正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被告陈英、周敏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正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易正华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