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易正华诉被告陈英、周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正华,陈英,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251号原告易正华,女,生于1975年5月23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女,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潼南县人,居民。被告周敏,男,生于1972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正华诉被告陈英、周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易正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被告陈英、周敏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正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易正华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