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5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马XX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5刑初11号公诉机关和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和政县,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和政县,住和政县卜家庄乡。无前科。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零时许,家住临夏市城郊镇大慈村上石家13号的张XX用自己的甘NJ39**私家车在和政县城跑出租等待客人时,被告人马XX酒后从本县县城龙泉广场“印象”KTV出来,租乘张学强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行至卜家庄乡前坪村中庄社一水渠边时,被告人马XX从出租车副驾驶位的工具箱内搜到一把黑色双柄单刃折叠刀,以砸车和实行伤害对张XX相威胁,抢得现金200元和两部价值2150元的手机后逃离现场。张XX回到和政县城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16年1月5日,被告人被和政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物证黑色双柄单刃折叠刀一把,蓝灰相间牛仔夹克衫一件、黑色运动裤一条;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白色VIXOX5直板智能手机和OPPO直板智能手机照片和作案工具刀子照片,手机销售发票,被告人马XX户籍证明,被害人张XX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政县公安局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领条;被害人张XX陈述;被告人马XX的供述及辩解;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02号鉴定意见等。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且已形成锁链,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现金200元,价值2150元的手机两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二、作案工具黑色双柄单刃折叠刀一把,蓝灰相间牛仔夹克衫一件、黑色运动裤一条依法没收,作为物证备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乔文胜审 判 员 闵建华人民陪审员 马占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年雅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