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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子亮与李忠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子亮,李忠飞,马柱娃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95号原告孟子亮,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李忠飞,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马柱娃,女,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子亮诉被告李忠飞、马柱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忠飞、马柱娃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子亮撤回对被告李忠飞、马柱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免收)。审判员  陈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春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