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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威物业与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367号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某某,公司员工。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