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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顾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5民初685号原告余某某,男,1977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顾某某,女,1979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联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和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被告由于丈夫死亡,加之原告自身已达到结婚年龄,经人介绍后与被告顾某某相识,并初步达成了结婚意向。原告去被告家时,被告声称欠了些账,需要一笔钱还账,出于这种情况,原告在见证人顾友华、郭宗付、杨炳贵见证下,通过媒人XX明过数,原告借了四万元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原告入赘被告家三个月左右与被告没有感情不能再一起生活,便外出务工,现该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经届满,经多次催讨,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诿,所以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此笔借款并承担该借款的同期银行利息。被告顾某某辩称:在被告与原告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原告确实给过此笔钱,数额也是原告所说的40000元,且这些财物都是原告看得起我,自愿给我的,如果在一个月内双方彼此都看得上对方,婚姻就成,反之,婚姻不成,借条上这些证明人都要负责将借款追还给原告,此借款应该是原告为了与我结婚,属于给付我的彩礼。并且原告在我家住了半年就出去打工去了,我与前夫所生的孩子生病了原告也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家庭义务,造成了家庭的损失,给我身心都带来了伤害,走到现在这个地步也是原告造成的,故拒绝归还原告所出借的该笔款。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借条一份,借款人为顾某某,借款日期为2014年2月14日,证明人为XX明、顾友华、郭宗付、杨炳贵的,拟证明原告为了和被告结婚,向被告出借了四万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辩论意见等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原告余某某未婚,被告顾某某之夫于2013年5月意外死亡,原告余某某为了与被告顾某某组建家庭,于2014年2月14日在见证人顾友华、郭宗付、杨炳贵见证下,通过媒人XX明之手,原告借了人民币40000元给被告,双方对婚姻关系以及该笔借款利息作了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便离家出走。原告以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此笔借款并承担该借款的同期银行利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给付的40000元人民币,本院对双方认可的事实予以确认。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笔借款的性质持不同的观点,原告认为此款是借给被告还账的,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还本付息;而被告认为是原告为了结婚,是依照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且双方对该笔款约定过在一个月内彼此看上对方,该款就不应该返还。本院认为,该笔款的性质应是原告余某某为了与被告顾某某达到结婚意图,建立婚姻家庭而给付的彩礼,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经过法庭释明,原告余某某自愿放弃对该笔借款的利息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法应返还彩礼。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可认定被告收过原告的彩礼40000元人民币。综上所述本院为了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顾某某返还原告余某某彩礼40000元人民币,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顾某某承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林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