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吴萍与房明明、李亚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355号原告吴萍。委托代理人闫振国,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帅,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明明。被告李亚彬,系被告房明明之夫。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祥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与振兴路交叉处东北角。负责人赵新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强,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萍诉被告房明明、李亚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萍负担。审判员 刘贵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