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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左晓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左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浦光,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恒通路。委托代理人寇亚锋,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左晓平,男,汉族,住渭南市胜利大街,居民。申请执行人渭南神力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920号民事调解书向临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晓平给付货款27.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左晓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无法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10号执行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富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