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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济南秋亚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秋亚物资有限公司,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史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698号原告济南秋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山,经理。被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代表人刘启辉,经理。被告史少林,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秋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史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秋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慈勤玲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