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阳谷鑫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李素,李文安,雷桂霞,李松珠,李云霞,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财保80号申请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被申请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被申请人: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被申请人: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被申请人:阳谷鑫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计民。被申请人:张明亮。被申请人:陈秀华。被申请人:李素。被申请人:李文安。被申请人:雷桂霞。被申请人:李松珠。被申请人:李云霞。被申请人:雷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丰格饲料有限公司、阳谷鑫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李素、李文安、雷桂霞、李松珠、李云霞、雷军名下4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爱民审判员 王守革审判员 张跃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