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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勇诉河南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邦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河南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邦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吴永峰。刘勇诉河南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邦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河南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勇借款39万元,并支付利息,河南邦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河南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邦达实业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勇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邦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