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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外初字第0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朱幸如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幸如,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博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外初字第00168-2号原告:朱幸如。委托代理人:易万。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委托代理人:龙羽。被告: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瑾。委托代理人:汪万忠。被告:杭州博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幸如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博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幸如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博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的起诉,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幸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幸如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博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幸如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人民陪审员  章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梦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