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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曹现辉与李衡等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现辉,白洲全,白洪学,李新宇,李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曹现辉,男,199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洲全,男,199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洪学,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宇,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衡,男,199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平民三终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洲全、白洪学、李新宇、李衡的银行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