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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何平与王大鹏、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王大鹏,张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596-2号申请人何平。被执行人王大鹏。被执行人张爱红。申请执行人何平与被执行人王大鹏、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大鹏、张爱红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何平借款本息96.75万元。逾期后,被执行人王大鹏、张爱红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已还款330500元,申请执行人何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王大鹏、张爱红尚欠申请执行人何平借款70万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