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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海与张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张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何海,男,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张铧,男,生于1977年10月25日,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受理何海申请执行张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707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铧的住房已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查封,且该院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铧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