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李某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某乙,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