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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李某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某乙,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