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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701号原告焦某某,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冯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