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701号原告焦某某,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冯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