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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怀执字第2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怀远县拖拉机试验站与贺文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拖拉机试验站,贺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怀执字第2000-2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拖拉机试验站,住所地怀远县。法定代表人:李遂生,该××站站长。被执行人:贺文云,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拖拉机试验站与被执行人贺文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怀远县人民法院(1997)怀法经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贺文云的银行存款472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