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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毓哲与被执行人蔡清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毓哲,蔡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李毓哲,女,1988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蔡清军,男,汉族,45岁,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毓哲与被执行人蔡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清军自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毓哲欠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毓哲未提供被执行人蔡清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