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安徽中贝置业有限公司与蒋美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贝置业有限公司,蒋美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358号原告:安徽中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于振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美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贝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美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