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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付长兰与马风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兰,马风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024号原告付长兰。委托代理人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长兰与被告马风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长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长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由原告付长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