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耿学信与耿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学信,耿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729号原告:耿学信,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耿昕丽,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耿学信与被告耿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学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枫